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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政府规划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的涉税问题
新闻作者:洪安忠  发布时间:2011-03-29  查看次数:     
企业因政府发展规划,占用企业办事处楼房,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给企业予以补偿: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应如何做纳税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
    1、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三、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四、但在实际工作中,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税务局暂不征收营业税。 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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